韶關
  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通訊員汪次安 蔣玉鵬報道 丈夫做事沒主見,連行房事也要向父母彙報,女子頓感如鯁在喉,結婚月餘便與之分居。這名女子後向韶關始興縣法院提起離婚之訴,該院日前判決准許二人離婚。
  原告阿蘭向法庭訴稱,由於兩人婚前缺乏瞭解,感情基礎差,婚後雙方性格不合,兩人共同居住期間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,其夫做事沒有自己的主見,連房事都要向父母彙報,其對此無法忍受,其結婚僅1個月就外出打工至今。於是其認為夫妻感情破裂,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,訴請法院判決與被告阿金離婚。
  被告阿金錶示,只要原告返還結婚時的彩禮就同意離婚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結婚,婚前缺乏瞭解,婚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後便分居生活,雙方僅共同生活了一個月,沒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,庭審中被告亦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原告訴請離婚,理由充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由於原、被告共同生活時間短,被告婚前給付原告彩禮導致被告生活困難,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,應由原告酌情返還被告1.5萬元彩禮。
(原標題:房事向父母彙報 夫妻最終離了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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